采编系统入口
期刊信息
本刊声明
编辑部公告
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现实需要,是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党章、宪法、监察法等为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搭建起了“四梁八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明确了程序规范,党纪处分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纪法贯通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陆续制定或会同有关单位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范,不断夯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基础。
执纪执法贯通主要是指在执行党纪和执行法律之间实现有机、顺畅的连接和沟通,既要审查党员涉嫌违纪问题,又要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统筹法的内容;既要用纪律思维和语言,又要用法律思维和语言,实现执纪审查规则和依法调查程序的有序对接、相互贯通。
“刘学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近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民医院党委原书记刘学鹏涉嫌受贿一案,经乐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回顾该案查办过程,资阳市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主任李政权说:“在这起案件的办理中,我们坚持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对其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一体审查调查,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据了解,该室在查办刘学鹏案时,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通过教育感化和人文关怀以及扎实的取证,使刘学鹏逐步转变思想认识,认罪服法。
在其违纪违法事实查清后,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经资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给予刘学鹏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该案的办理,既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又精准执行了法律,做到应纪则纪、应法则法。”李政权说。
法法衔接则是指在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间,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实现在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工作职责、案件管辖、权限措施、工作程序、证据要求、处置政策等各方面的顺畅衔接。
重庆市万州区纪委监委查办的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幸坤全严重违纪违法案,就是纪检监察机关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遵循,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的一个例子。
据了解,万州区纪委监委在对幸坤全立案之后发现,除了涉嫌受贿罪等职务犯罪,其在担任原区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在相关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招标代理人相互串通,让意向性施工单位中标,还涉嫌串通投标犯罪。
根据监察法和《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并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在履行手续后,由相关部门将幸坤全及相关人员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线索移送给区公安局。”承办该案的万州区纪委监委第十一审查调查室主任郎杰告诉记者。
万州区公安局收到移送的线索后,循线深挖,对幸坤全以及相关投标人、招标代理人等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区监委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区公安局在侦查进度和措施使用等方面与区监委做好配合,最终,确保相关案件同步调查、侦查,同步移送审查起诉。
“从查办幸坤全一案中我们体会到,必须强化法法衔接意识,深入学习领会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理解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对行使调查权和侦查权的主体、对象、权限和程序要求,严格依法开展监察调查,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郎杰说。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党内法规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制度支撑。要一体履行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制定职责,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党的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牵引,与时俱进制定和修订党内法规制度,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法规化。”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必将有利于深入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